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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的税会处理(含导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应纳增值税=(400+100-100)*13%=52 (元)
(二)衬衣发票金额栏注明衬衣销售金额400元,发票备注栏里注明赠了一条领带一条价值100元;根据文件规定,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纳增值税=400*13%+100*13%=65(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衬衫 320
——领带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贷:库存商品—衬衫 300
库存商品—领带 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